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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城:马克思主义关于分配问题的基本原理
点击:  作者:周新城    来源:昆仑策网  发布时间:2017-06-23 09: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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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周新城教授是我国著名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近日,他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要求,在自己长期理论和现实研究的基础上,完成了最新学术著作《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若干问题》。这部专著既有理论的完整性和深度,也有重点问题针对性,对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科学指导中国经济改革实践很有帮助。现经作者授权,昆仑策网系列分篇连载,以飨读者。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若干问题(连载之五

 

  第三章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关系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关于分配问题的基本原理

 

  当前,人们对分配问题议论纷纷。这种议论,有两个层面。一个是实际工作层面,即揭示社会上分配不公的种种现象,提出解决办法;另一个是理论层面的,即从理论上探讨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体国情的合理的分配制度,进而为实际工作提供依据和遵循。从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后一层面的探讨,更为重要些。

 

  为了从理论上研究分配问题,我们必须认真读一下《哥达纲领批判》、《〈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等著作,牢牢把握马克思主义关于分配问题的基本原理。

 

  当前我国理论界在分配问题的理论研究方面,出现了一种就分配谈分配,离开生产、交换、消费,孤立地研究分配的倾向。尤其是离开所有制来研究分配问题,更是普遍现象。

 

  这种倾向,历史上曾经出现过。马克思在1875年《哥达纲领批判》中就批评说:

 

  “庸俗的社会主义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部分民主派又仿效庸俗社会主义)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围绕着分配兜圈子。”[1]

 

  他批评说这是“开倒车”行为,因为他早在1857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里就分析了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相互关系,指出生产决定分配,而交换、消费对分配也有着重大影响,因而必须联系生产、交换、消费来研究分配问题。这种“真实的关系早已弄清楚了”。

 

  应该看到,分配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任何物质生产都是在社会中进行的,都是社会生产。

 

  “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2]

 

  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经常喜欢把单个的个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然而像鲁滨逊那一类的故事,只是文学家的想象,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可能存在的。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实物形态的产品运动只是人们经济关系的物质承担者。政治经济学不是工艺学,它的研究对象不是产品运动本身,而是产品运动背后隐藏着的人们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在不同社会形态里是不一样的,因此,我们研究分配时,必须把它们放到一定的社会制度下,考察产品分配背后所隐含的、在这种社会制度下特有的经济关系。

 

  从经济关系的角度(不是从产品运动的角度)来研究分配,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社会制度下,分配方式的性质是不同的。我们不能撇开社会制度抽象地研究分配。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是一回事,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是另一回事;私有制基础上的分配关系是一回事(当然私有制不同形式基础上的分配关系也是不一样的),公有制基础上的分配关系是另一回事。两者之间有着原则的区别。如果硬要在不同的社会里、不同所有制之间寻找分配的共性,那么,除了一些最一般的规定(“例如,奴隶、农奴、雇佣工人都得到一定量的食物,使他们能够作为奴隶、农奴和雇佣工人来生存”[3])以及具体操作性的表面现象(例如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和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都发工资)外,恐怕会一无所获。

 

  作为经济关系的分配也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分配的性质和方式随着社会制度、所有制关系的变迁而发生变化。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往往把资本主义分配方式当作与历史无关的、永恒的、符合自然规律的事,仿佛资本获得利润、劳动获得工资、土地获得地租是天经地义的、永远不变的,然而这种分配方式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决定的,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是历史的、暂时的,它只是历史的结果,而不是历史的起点,因而这种分配方式也不是永恒的。

 

  马克思指出:“所谓的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的历史地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以及人们在他们人类生活的再生产过程中相互所处的关系相适应的,并且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这些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生产关系的历史性质,分配关系不过表现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4]

 

  因此,不能撇开具体的社会经济制度、撇开具体的所有制关系去抽象地探讨某种适用于一切社会制度、一切所有制的分配原则。这种分配原则是找不到的。我们必须把分配放到一定社会制度下进行研究,研究不同社会经济关系下分配的特殊的性质和方式。这是研究分配问题的前提。

 

  还应该看到,分配是在生产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它同生产、交换、消费有着密切的联系。

 

  马克思指出: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构成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一个统一体内部的差别。生产既支配着与其他要素相对而言的生产自身,也支配着其他要素。过程总是从生产重新开始的。交换和消费不能是起支配作用的东西,这是不言而喻的。分配,作为产品的分配,也是这样。而作为生产要素的分配,它本身就是生产的一个要素。因此,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交换和这些不同要素相互间的一定关系。当然,生产就其单方面形式来说也决定于其他要素。”[5]

 

  我们考察一下分配与生产、交换的关系。

 

  首先,生产决定分配,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在人类社会中,分配方式不是人们主观的选择,不是随意地确定的,而是由生产方式客观地决定的。

 

  马克思指出:“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6]

 

  社会产品如何进行分配,是具有客观必然性的,人们可以改变分配的具体做法,但分配的性质和方式却是事先由生产方式决定了的。

 

  要知道,“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7]

 

  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决定了他们在分配关系中的地位,因此,不能撇开生产关系,尤其是不能撇开作为生产关系基础的所有制形式,孤立地就分配谈分配。如果这样去研究分配问题,那就只能停留在现象的描述和琐碎的操作性探讨(如工资发放的形式和时间等)上,而不能了解分配问题的本质。我们研究分配问题,不能停留在分配关系的表面现象上,而应该深入到决定分配关系的生产关系中去,从生产关系中,尤其是从所有制的关系中去把握分配问题。

 

  其次,交换对分配的具体形式也有着重大影响。自从原始社会瓦解、商品生产出现以来,尤其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商品生产的普遍化,交换(流通)对分配的影响越来越大。交换虽然不能决定分配方式,但它却能影响分配方式的具体实现形式。

 

  例如,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分配领域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不管在交换领域实行什么样的机制,这一原则是不会变化的。但是,按计划经济机制进行交换,还是按市场经济机制进行交换,显然会对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产生影响。

 

  又如,在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企业里,资产阶级私有制决定了分配领域只能实行按要素分配的原则,资本必须参与分配,但由于交换领域实行的运行机制不同(例如,资本主义国家里实行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我国实行的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的按要素分配原则,它的具体实现形式不能不显示出自己的特点。

 

  所以,研究分配问题,既不能离开生产、也不能离开交换,不过生产和交换对分配的作用是不一样的:生产对分配起决定作用,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交换对分配只具有影响作用,它不能决定分配的性质,只能够影响分配方式的具体实现形式。

 

  把上述基本原理运用来分析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问题,我们应该分两个层次来分析:一是分配方式,即分配的基本原则,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方式(首先是所有制结构)决定的;二是分配方式的具体实现形式,在这一层次,我国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着重大的影响。

 

  第二节  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决定分配的原理,我们就可以正确地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国情,决定了目前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这样的所有制结构导致比较复杂的分配制度。

 

  1、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范围内,必须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

 

  在公有制的条件下,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劳动者都是平等的所有者。

 

  “全体公民在同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处于同等的地位,这就是说,全体公民都有利用公共的生产资料、公共的土地、公共的工厂等进行劳动的同等的权利。”[8]

 

  这就排除了个人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地占有他人剩余劳动产品的可能,从而为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奠定了基础。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一方面使得人们向社会提供的,“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9]人们不能不劳而获,只能凭借自己的劳动从社会领得消费品。

 

  但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生产力还不够发达,即还没有达到充分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生活需要和生产需要的程度,因而消费品还不可能按照劳动者的实际需要进行分配,换句话说,还不可能实行按需分配原则。加上社会主义是“刚刚从资本主义脱胎出来的在各方面还带着旧社会痕迹的”社会[10],旧的分工依然存在,城市与乡村之间、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之间、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之间的差别还没有消灭,劳动还不能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而仅仅是谋生的手段。在这种条件下,劳动者取得物质生活资料的多少,同他们付出的劳动之间,必然具有内在的数量依存关系,也就是说,要以劳动为尺度来分配个人消费品。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劳动者“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11]这就叫按劳分配。

 

  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按劳分配有两个含义。


  第一,任何人只能凭借劳动取得生活资料,其他生产要素都不能参与分配,“不劳动者不得食”。尽管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是不可缺少的生产要素,它在使用价值的创造中有着自己的贡献,但却不是参与分配的一个要素,因为生产资料是共同占有的,任何人不能凭借生产资料分得消费品。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社会所生产的总产品,在扣除了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以后,全部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在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这是同私有制基础上的、尤其同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根本不同之处。

 

  第二,劳动者获得消费资料的多少,不是根据他实际生活的需要,而是与他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成比例。按劳分配,劳动成为消费品分配的唯一标准,这在形式上是平等的。但每一个人劳动能力有强有弱,赡养的家庭人口有多有少,按劳动数量和质量获得消费品,必然使得实际生活水平产生差异,因而这种分配方式在实际上还是不平等的。在形式上平等、实际上不平等的分配方式下,“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12]但这一“弊病”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是不可避免的。这是同共产主义分配原则不同之处。

 

  可见,按劳分配这种分配方式,是由社会主义的客观经济条件、首先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的。只要这些客观条件存在,它就具有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当然,在社会主义的不同发展阶段上,根据不同国家的具体国情,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是会有区别的,但在公有制范围内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原则,这一点是不能、也不会改变的。

 

  2、在非公有制经济的范围内,必然实行按要素分配的原则

 

  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私有制的存在,使得生产资料所有者有可能而且必然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来参与劳动产品的分配。这是因为任何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都是生产资料与劳动力这两种生产要素的结合。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劳动者同时也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任何个人都不可能利用生产资料所有权来参与劳动产品的分配。生产资料是参与物质生产的要素,但不是参与消费品分配的要素。而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情况则不同。撇开个体经济(它在任何社会都不占主导地位,总是从属于其他经济成分的)不说,一切私有制经济的特点都是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分离。这时,社会分成两极:一极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另一极是丧失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在这种条件下,只有通过生产资料所有者以不同方式奴役劳动者才能实现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结合,才能进行生产。这种必须以生产资料所有者作为中介的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间接结合方式,使得生产资料所有者在经济活动中处于优势地位,从而能凭借所占有的生产资料迫使劳动者为他提供剩余产品。这样,参与劳动成果分配的,不仅有劳动力,而且有生产资料,换句话说,各种生产要素都参与分配。可见,私有制决定了劳动成果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的这种分配方式。

 

  私有制的不同形式导致按要素分配的不同形式。在我国,私有制有个体所经济、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外资部分等几种形式。在个体所有制经济中,个体所有者既是劳动者又是私有者,因而无论劳动所得还是生产资料所得,均为个体所有者的收入。在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中,由于生产资料归企业主私人所有,而工人不占有生产资料,只能靠出卖劳动力为生。资本家在市场上按劳动力价值购买劳动力,然后驱使工人在生产过程中进行劳动,并把工人劳动创造的产品占为己有。生产领域中这种经济关系,决定了在分配领域中必然实行资本获得利润(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工人获得工资(劳动力价值的反映)的分配方式。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如果中方股份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情况就比较复杂。外方企业主凭借投资获得利润,这是按要素分配。而职工的收入则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就公有股份来说,由于职工是公股的主人,在此范围内职工的收人具有按劳分配的性质;另一方面就外商的股份来说,职工与外商的关系是雇佣关系,在此范围内,他们的收人又是劳动力价值的反映,具有按要素分配的性质。

 

  毫无疑问,除了个体经济外,我国目前在私有制基础上产生的按要素分配,是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分配方式,它反映了资本所有者对工人的剥削关系。从本质上讲,这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关系没有原则区别。这种分配方式归根结底是由生产力比较落后这种状况客观地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不可避免性。但是应该看到,按要素分配只存在于非公有制经济中。我国所有制结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相应地在分配领域必然是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按要素分配处于辅助地位。在我国,按要素分配不应该也不可能成为分配的主要方式。这种分配方式受到整个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环境的制约,不仅它的适用范围是有限度的,而且它要服从于、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一点,是我国存在的按要素分配与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同之处。

 

  把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与分配的关系的一般原理运用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具体历史条件中来,我们就可以正确地回答我国当前为什么存在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决定了我们必须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13]


注 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4]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999、100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8]《列宁全集》,第20卷,第13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0]《列宁选集》,第3卷,第19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3]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第58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原创】来源:昆仑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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